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姜至奐與原公司打官司勝訴獲賠500萬韓元

新浪娛樂訊 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0日開庭審理韓國藝人姜至奐的原經紀公司狀告姜至奐違約一案,判姜至奐勝訴無須對經紀公司做任何賠償。法院還判經紀公司需賠償姜至奐500萬韓元(約合2.8萬人民幣)。

姜至奐在2010年1月與原經紀公司簽訂了所屬協議,但因為與之前公司的法律糾紛,姜至奐遭到韓國演藝經紀人協會抵制,有將近8個月未能正常進行活動。姜至奐的​​原經紀公司以此為由,在與姜至奐的所屬協議到期後要求將合同延長10個月。

法官在判決書中稱,姜至奐與原經紀公司之間簽訂的協議中,沒有任何關於延長合同期限的條款,因此駁回姜至奐的原經紀公司要求延長所屬協議的申請。而且原經紀公司在訴訟期間散佈虛假材料損毀姜至奐的名譽,應賠償姜至奐500萬韓元。金璟敏/文版權所有Mydaily禁止轉載

 

轉自=2013-10-21 新浪娛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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